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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0-08-02 作者: 来源:本站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它政策法规

兴建公墓的手续

1.经营性公墓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也可以和有条件的乡、村联办。这类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  
    
   (2)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  
    
  (2)这类公墓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
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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