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创建时间:2010-08-02 作者: 来源:本站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它政策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审批权限做了一般性规定。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严格管理,第二款在前款基础上,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限做了特殊规定。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等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此,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不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而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


< 前一个: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行政审批标准
> 后一个: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关于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身后关怀的暂行办法
Copyright © 2024 安徽省殡葬协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6号 电话:0551-65606064 传真:0551-65606064 邮编:230041 QQ:1309420308 微信:13365510076 邮箱:ahbzxh@163.com(投稿)  皖ICP备19015599号-1  XML地图  
协会组织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扫码关注公众号